长期公告

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2

(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发布时间:2017-01-24 作者(文号): 来源:政法处

 

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6114日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评议,20161230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北省教育厅

                            2017120


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名宜昌职业技术学院,于20027月由原宜昌市农业学校、市电子工业学校、市工业学校、市财经学校四校合并组建,2004年更名为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后,原宜昌市交通学校、市职教中心、市卫生学校先后并入。201111月,省教育厅、财政厅授予“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称号。

学院坚持立足地方,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努力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和规范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充分体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文名称:“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文简称“三峡职院”;英文名称:HUBEI THREE GORGES POLYTECHNIC, 英文缩写“HBTGPT”;中文网址:http://www.tgc.edu.cn/.

第三条 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体育场路31号。

第四条  三峡职院是宜昌市人民政府举办,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励学善思,崇尚团队,以人为本,融合社会”的办学理念,确立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能力素质培养为核心的育人理念,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院发展目标是建成“湖北一流、全国知名”的高职院校。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六条 学院坚持“立足三峡,面向全国,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实用人才和技术支撑”的服务面向定位,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九条 学院根据宜昌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专业设置和调整需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论证,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或审批。

第十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计划,选择或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一条 学院组建各类研究组织和创新基地,完善科技研发管理体制,鼓励师生开展科技研发和知识创新,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

第十二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形式,积极开展技术应用研究和技术咨询,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三条 学院以项目为载体,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技研发等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国际化水平。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四条 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学院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举办者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学院的管理体制,任免学院院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学院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实行院、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设置和调整党政、教学、科研和教辅机构及社团组织,决定其职能与权责配置。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承担有行政分工的其他院领导。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科研及校企合作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九)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十一)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二)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由宜昌市政府及其部门代表,学院管理团队、教职工代表,行业和重点合作企业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发展规划、院长工作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专业建设、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学院建设发展。

(二)研究行业企业、学院和社会各方的职业教育需求,为学院办学提供政策、经费、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三)推荐校企合作企业,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推进学院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学生实习与就业、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协调解决学院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和规划等,筹集学院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或意见。

(六)完善学院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协调学院与社会各方的关系,促进学院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院实行院、院(部)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各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依法组织和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工会是由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学院设立院级工会组织和院(部)工会组织,院级工会组织指导院(部)工会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八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引导其在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工作、学习提供便利,学院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二级学院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室及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检查并评价本学院教师的工作;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四)根据学院统一部署,组织落实招生、就业工作任务;

(五)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六)制定并实施本学院内部分配制度;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在本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学生社团、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证明,公平公开公正地角逐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学院依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院内可以按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社团,服从学院的管理和指导。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自治组织、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生自治组织、社团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和团委共同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及公益活动,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帮助。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院规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制度,成立由学院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学生申诉受理、处理并执行听证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学院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技研发、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逐步提高教职员工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教职员工可就专业技术评聘、福利待遇、岗位晋升、评优评奖、考核、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给予处分或解聘。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据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实行国有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学院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十七条 规划财务处为学院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定期向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院财务预决算情况。

第六十八条 学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社会服务

 

第七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的合作,共建工程技术等研究基地和实训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到教学活动中;鼓励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开展新产品研发、工艺流程改进、管理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院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探索有效的国际交流途径,与国外院校开展师资交流、学生交流、学分互认、课程互通等形式的合作。

第七十二条 积极响应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对培养高素质职业教育人才的需求。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训为:正则、修能、追远。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徽为圆形徽标,上方标有手写行楷“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字样;下方为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英文译名;中间为学院标志:由三块类似工件的物件组成“三”字,中间用一把钥匙衔接,寓意打开智慧之门的金钥匙,契合“授人鱼,不如授人以渔”的理念。正面看又像“山”,突出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地处“三峡”的地域特点。标志表现的主题是“技能成就未来”。

 

第七十五条 校庆日为公历429日。

第七十六条 遵照有关法律对校名、校徽等学院标识申请商标保护。获准商标注册后,依法对学院标识享有排他性独占权和处置权。

 

第十章     

 

第七十七条 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党委会审定,院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院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院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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