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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网络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管理,促进和保障校园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舆情,是指社会公众在网络公共空间对我校的某种现象、事件、问题所反映出来的多种情绪、意见、看法的交汇与综合,也包括我校师生通过网络平台就公共事务、社会热点所表达的观点、态度的总和。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我校的网络舆情监控、研判评估、应对处置的一切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舆情事件的单位要思想重视,快速反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在党委领导下,成立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网络舆情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小组。网络舆情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对重大舆情应对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决策。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探索网络舆情变化规律,定期通报、研讨学校网络舆情工作;研究建立有效引导和控制网络舆情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实施网络舆情监控及处置等工作;负责网络舆情信息员队伍和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等。

第五条 建立网络舆情信息员队伍。学校各单位需设网络舆情信息员,承担本单位网络舆情监控管理工作。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监测与本单位有关的网络舆情,采集重要信息,并及时将舆情通报单位负责人;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及处置的日志记录和备案工作;跟踪本单位的舆情控制及引导情况等。

第六条建立网络评论员队伍。主要职责:负面舆情发生后,做到应急处理与主动引导相结合,注重发挥网评员在网络舆情的发生、发展和完结等环节中的舆论引导作用。

第三章 监控与处置

第七条 构建网络舆情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日常监测制度,对微博、微信、百度贴吧、     QQ空间等平台舆情进行监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八条 分析研判。一般遵照如下程序:各二级单位信息员收集主要网络平台舆论信息并汇总归类,即按舆情紧急程度、重要程度、涉及内容等分类管理;甄别网络舆情信息;判断网络舆情走向;给予舆情应对建议;上报网络舆情信息;跟踪矫正舆情动态;处理完毕后总结。

第九条 报告制度。各二级单位信息员监测和采集的重要舆情以文字采取定期或即时形式向宣传部报告备案。如遇突发事件、紧急事件或重大舆情,第一时间向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及宣传部报送书面信息。

第十条 等级评估。根据网络舆情的主题内容、出现时间、跟帖内容、点击率等,将网络舆情等级分为四类,即:常态舆情、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其中,无负面影响的定为“常态舆情”;出现时间较久,有一定跟帖量和点击率,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定为“一级风险”;对近段时间出现,主帖内容较敏感,跟帖量和点击率较多,影响较大的定为“二级风险”;对突然出现,主帖内容尖锐、跟帖和点击量特别多,社会影响极大的定为“三级风险”。

第十一条 及时应对。坚持“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妥善处理”原则。发现负面网络舆情时,必须第一时间核实信息,及时、稳妥地进行处置。对信息不属实的,以官方名义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真相;对一时无法核实的,及时采取评论、发帖等办法,引导公众注意力,避免影响扩大;对信息属实的,根据网络舆情情况,适时、规范地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加以正面引导。

第十二条 分类处置。对于“常态”舆情,重在了解掌握舆情动态;对于“一级风险”舆情,由涉及单位核实信息后48小时内制定应对方案,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同时向宣传部备案;对于“二级风险”舆情,由涉及单位24小时内制定应对方案,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同时向宣传部备案;对于“三级风险”舆情,要求立即上报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小组组长,通报学校办公室、宣传部。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小组第一时间组织研判,围绕事件本身及社会关注点,统一发布口径,4小时内作出正面回应,制定应对方案。

第十三条 突发舆情。发生突发舆情后,应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相关正面报道的整合、网络舆情信息监控、舆论信息的应对引导、网评文章的组织、负面舆论和有害信息的消除、封堵和删除等工作。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由网络舆情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发布权威信息,通过文件、会议或网站、报纸、微博、微信等平台及时进行通报,必要时会同相关涉事单位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

第十四条 跟踪舆情处置方案直至完结。网络舆情处置方案确立后,涉及单位必须跟踪该舆情处置的全过程,处置结束后,填写《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网络舆情处置备案表》,报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负面舆情,不报或瞒报的单位,将视舆情事件严重程度予以追责,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参照条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可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履职尽责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咸丰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鄂三院宣[2016]7号)予以废止。